涉及到
房产抵押交易时,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以审视相关的
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首先,假设买受方从卖方手中购买了一套已经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进行交易,此时卖方务必及时向
抵押权人(例如银行)发出通告,并且书面告知买方该物业已经设定
抵押事宜。
若卖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但已向买方如实披露已有抵押登记的事实,那么抵押权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主张该份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过买方却无权就此不具备合法性的合同内容提出质疑。
其次,如果标注为
卖房者的一方已经按照规定通知过抵押权人,但未完全披露涉及的物业已然抵押的相关信息给买受人,从而使买方在不知情下签署买卖合同时,买方有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
房屋买卖合同非法。
最后,倘若卖方既未适当透明地告知抵押权人有关物业已设抵押的事实,又未向买方透露任何相关消息,那么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买方,都有权提出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观点。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