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涉嫌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以其作为独立适用之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监管。其中,拘役的刑期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然而实际刑期尺寸则须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予以裁定。因此,
取保候审期间所涉及到的
拘役期限,有可能介于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最终的时长还需视案件审理进程及法院判决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