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
强制措施,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非刑事惩罚之方式,故无法直接产生所谓的“
案底”。所谓案底,通常特指
犯罪行为所遗留下来的记录,仅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且接受了刑事制裁之后,方能正式建立起
犯罪记录。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可能遭遇的监禁困境,以确保他们在这段时间内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从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因此,即便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局长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但若最终未被判定有罪,那么便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