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处于
分居状态时,通常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此情况下,倘若一方所背负的
债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将被视为共同负债:
1.这些债务必须由夫妇二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等达成共识的行为所引发;
2.若此类债务是由夫妇中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引起;
3.若此种情况发生在夫妻间,即丈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虽然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但如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协议债务实际上系用以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