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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那刻起,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都享有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继续与另一方维持同居关系之权利,这一决定并不触犯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婚姻关系已解除,但在这一阶段,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所拥有的均非法律认可的婚姻身份。
同时,由于他们之间的同居性质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特殊保护,故一旦在这段时间内出现有关财产利益方面的争议及纠纷,法律将无法如同对待合法婚姻中的夫妇那般,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及救济措施。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我国法律框架内,离婚与返还彩礼是可以同时进行起诉的两个法律案件。具体而言,如需申请返还彩礼,必须先提起离婚诉讼这一前置条件方能得到法院受理。
此外,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将有责任对当事人的返还彩礼请求给予支持:
首先,须明确有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尽管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事实上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
再者,即便是婚前给付,也应视情况而定,需考虑是否致使给付人生计出现严重匮乏状况。
《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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