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过程中,
可撤销婚姻通常无法进行
财产分割。
原因在于,依据相关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
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个前提下,
当事人并不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责任,进而也无法按照正式合法的
夫妻离婚程序来
分割财产。
然而,若涉及到
同居期间的共同投入财产问题,则可以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就其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商定;
如商议无法达成共识,则将有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对相关
财产权属展开审理并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