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则有义务向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基于员工在该单位服务的年限,从满一年开始,根据员工的月平均
工资标准,逐年递增。
对于6个月以上但不足合格年的服务期,同样视为已满一年;
而服务期未达6个月的,则按照半数作为奖金进行支付。
然而,当受雇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同地区上年度职员工资水平的3倍时;
此时,单位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由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确定,且支付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2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