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交易并不符合法定条件。
若一方为了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约,使用威逼或压迫等不良手段,那么被强迫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家指定的
仲裁机关,申请更改甚至撤回该份合约。
所说的“威逼”,即行为方采用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对他者的思想进行控制,从而使得他者内心深处产生恐惧感,进而在这种恐惧的驱使之下做出的意向表达。
倘若有一方
当事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的实属“威逼”行为。
此类“威逼”,不仅可以是威胁要对受
胁迫人及其亲朋好友的人身利益带来危害,譬如用损害受胁迫人名誉作为要挟;
同时还可以是威胁要对受胁迫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财产利益带来损害,比如若不把房屋租给受胁迫者,受胁迫者可能会面临
纵火的风险。
施行此等威逼行为的主体可不止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非契约当事人的第三者。
而受胁迫的一方则是基于对这些威逼行为所产生的极度恐惧而签订了这份合约。
所以,受胁迫一方拥有撤销这一不良合约的权利。
因为,威逼象征着对受胁迫者思想和精神自由的严重侵犯,它的
法律效力应该被严格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