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作为一种
刑罚处罚手段,通常情况下都会在被告人生涯中留下明显印迹,亦即所谓的“
案底”。
这主要源于拘役作为一种
刑事犯罪行为,相应的
犯罪记录必定会被详细记载于每位公民的个人人事档案之中。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拘役并非单纯的惩罚措施,它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一条重要
主刑,须由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即各级人
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并交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强制执行。
此项
刑罚以短期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为核心手段,强调对
犯罪者通过强制性的改造劳动来实现教化及惩戒的目的。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拘役既是对
犯罪行为的
刑事制裁,也是一种留
有案底且会被永久记录在案的刑罚方式,对于受刑之人来说,无论何种原因都无法消除这种犯罪记录,其将伴随其人生道路的始终。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