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程预付款相关
法规的详细规则如下所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需遵循以下准则:
(1)对于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其预付款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原则上预付比率界定为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不宜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对于规模庞大的建设项目,可视其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的分年度投入情况,逐步进行预付。
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的工程,具体实体及非实质性损耗部分在合同里应作相应约定,确定预付款的
分配比率。
(2)当
承包方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时,发包方应该在双方
签署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内,或者确保不晚于预定的开工日期之前的七天内预先支付
工程款项。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预付款项,承包方可以选择在预付款到期日过后10天内书面请求发包方支付,若发包方收到请求后继续拒不支付,承包方可在发送请求书后的第14天开始暂停工程施工,并在收到预付款应付款之日起,依据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债务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
(3)无论是预付还是已申请预付工程款,均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抵扣方式,并且该笔费用将通过工程进度款进行抵扣。
(4)针对未能签署合同或者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无权预付任何工程款项,亦不能用预付款作为借口
挪用资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
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