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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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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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遵循: 分包工程预付比率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且不超30%;大规模项目可按年度实施计划逐步预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者,合同应约定预付款分配比率。 发包方应在签约后一月内或开工前七天内预付,否则承包方可暂停施工并计息索赔。 合同应明确抵扣方式,且预付款应通过工程进度款抵扣。 未签约或未开工项目,发包方不得预付。
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现行工程预付款相关法规的详细规则如下所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需遵循以下准则:

(1)对于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其预付款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原则上预付比率界定为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不宜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对于规模庞大的建设项目,可视其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的分年度投入情况,逐步进行预付。

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的工程,具体实体及非实质性损耗部分在合同里应作相应约定,确定预付款的分配比率。

(2)当承包方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时,发包方应该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内,或者确保不晚于预定的开工日期之前的七天内预先支付工程款项。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预付款项,承包方可以选择在预付款到期日过后10天内书面请求发包方支付,若发包方收到请求后继续拒不支付,承包方可在发送请求书后的第14天开始暂停工程施工,并在收到预付款应付款之日起,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无论是预付还是已申请预付工程款,均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抵扣方式,并且该笔费用将通过工程进度款进行抵扣。

(4)针对未能签署合同或者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无权预付任何工程款项,亦不能用预付款作为借口挪用资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多少

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一般是合同约定的10%。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的30日内就要支付预付款的50%,承包人在支付预付款时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剩下工程款的50%,或者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款来支付大约25%到75%之间的工程进度款。

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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