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具有以下显著功能和意义:
首先,办理婚姻关系登记以及
离婚手续时必须出示户口簿;
其次,在进行房产的购买或销售流程中,需要相关
当事人提交户口簿以便核对
身份信息;
此外,户口簿还可用于证明亲属之间的亲缘关系,以便顺利处理
遗产继承、赠与等相关事宜;
最后,在开展子女健康档案建立及涉及到出生证明开具、户籍迁转、学校入学等环节中,也需提供户口簿作为重要凭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