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需要审慎考虑具体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其民事权利实施
诉讼救济的法定时效限期是三年。
倘若从
债权人最后一次向
债务人提出偿还
债务的请求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已超出三年的时间跨度,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援引已过
诉讼期限的理由,作为其拒绝履行债务的合理抗辩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