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物业有意占用公共区域之土地,则必须先获得业主委员会的许可。
如物业公司在未取得业委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有用地,业主有权吁请业主委员会介入并同物业公司进行商谈,同时要求对方归还所占用的公共用地;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问题,业主有权请求基层组织居中调解,或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
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
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