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作时间内的昏厥情况并不被法律视为
工伤性质。
倘若发生职员在工作时间内猝然昏倒的情况,这既非其因为遭受意外或事故带来的伤害导致的,同时也未发生过因突发病变而造成的迅速死亡或在短至数小时以内的丧生的状况,这些都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
工伤认定的明确规定,因此无法将此类情况归类为工伤,甚至于视为工伤。
这样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相关医疗检查费用亦无法获得
工伤保险的理赔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