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的
劳动合同中,未提及薪资待遇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如果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标明薪资事宜,那么这样的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为在完善的劳动
合同条款中,薪资、工作时间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离职日期等要素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个人利益为由,强迫其签署含有空白手续的劳动合同时,尽管员工已填写相关重要信息完整后,但由于企业并未向其发放一份已填妥信息的合同副本,则该空置合同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