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际,
劳动者若选择不再续订,原则上无需
递交辞职申请书。
劳动合同自期满之日起即告完整履行完毕,会计取代双方自此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承担对应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既然劳动者显已无任何职务及职责可供辞去,自然也无需递交辞职申请。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仅在发生用人单位降低就业标准致使劳动者不愿
续签、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拒绝
续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
除了这种特殊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仍须依法结算劳动者薪酬,开具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文件,并且应当于终止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
个人档案以及
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