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国家明文规定其仅属农民所有。
若部分农民选择在城市购置房产并随之将户籍迁出农村地区,他们所拥有的宅基地将有可能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前农民也许未来将无权再次申请取得新的宅基地。
然而,如果选择仅仅在城市购
买房产而未进行户口转移的农民,仍可保留作为农民的身份及享用宅基地权益的权利。
同时,他们还具有申请新宅基地在农村继续建设房屋的资格,且同样可以享有自由地选择在城里
购房的选项,对以上种种行为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