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房屋产权归属产生的争端,
纠纷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途径;如若各方固执己见且不愿进行妥协,亦可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协助调解以达成共识。然而,若以上途径均无法奏效,
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