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的退出途径,主要包含
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的权利、解散公司、进行
破产清算、等等多样化的方式。
这些方式各自具备不同的特性与优缺点。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股权转让这一方法。
它无疑是最为快捷便当的退出方式之一。
若要将
股权“出售”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便可轻松完成转让手续;
然而,若是欲将股权出售给非公司股东的第三方,就必须经过公司其他所有股东中过半数以上的人投票通过才行。
并且,在同等的销售条件之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的
优先购买权仍然有效。
其次,公司减资也是实现股东退出的一种常见方式。
虽然从表面上看,它只是公司降低其
注册资本,购买了部分或全部股东的
出资,但是实质上是由公司自行回购了这些退出股东的出资权益。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