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一般而言,若所出售之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那么鉴于房屋售卖对夫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确认方可进行。
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决定出售后,将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应属无效。
然而,法律亦为此做出了例外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
一,受让方在购买此不动产或动产之际表现出善意诚恳。
换句话说,
受让人并不知晓自己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由夫妻中的对方擅自卖掉的;其
二,该房产的售价应属合理公允。
这意味着房屋的出售价格不应显著低于市场已知最低成交价水平;其
三,房产在转让过程中需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换言之,房屋已办理完毕
产权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