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看守所内不幸因病而亡,相关方应立刻向人民检察院以及
案件处理机构进行汇报,由专业的法医或医师对其死因进行精确的鉴定,同时将此情况如实转告逝者
家属等待。
若家属对于看守所所提供之医疗鉴定存在疑惑并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质疑,人民检察院下属的监所检察部门应立即对此事予以受理。
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若医疗鉴定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可由第三方重新对逝者死因展开严谨的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