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同等责任”通常意味着事故双方应分别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具体实施时,若涉及到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
首先应当根据
适用范围内的各项法律
法规进行
赔偿承诺,责任比例会被划分为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互相给予交强险的理赔保障,若交强险所覆盖范围之外的部分出现赔偿争议,则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双方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
赔偿责任。
如果其中一方拥有商业保险,亦可利用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理赔事宜。
而当碰撞对象为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时,机动车损失方将需要支付自身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给对方,而另外的百分之五十由其自身来承担,同理,如果机动车一方拥有保险的话,则应先使用交强险对对方进行赔偿,超过该限额度后,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