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员工有权且无需征得许可即可随时解职:
(一)在履行
劳动合同期间未能依约提供适宜程度的劳动防护措施或劳动环境;
(二)未按规定及时并且足额支付应得的劳动薪酬福利待遇;
(三)未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坚持为
劳动者正常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四)当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
(五)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时效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有权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定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出现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手段、恐吓和
非法拘禁行为等方式强迫员工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违规操作、冒险指挥,却无视其危险性,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问题,那么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也有权利未经通知而直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无需承当任何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