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公开
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并不被允许。
公开招标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此类更改,必须
首先发布招标终止公告,之后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相应的谈判文件,同时还需从新选择评估专家来组成谈判团队。
对于已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商们,他们应按照法定程序接受
退款,除非获得特殊许可,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原有的资金。
在一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如此复杂的流程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如果未能成功,它是无法在现存的时间和地点直接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的。
即使强行进行这样的转换,其操作方式也是不符合规定且可能引发质疑与投诉,面临着很高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