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所产生之
医疗费用,并不在
医保计划的保障范围之内,理应有肇事者和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医保已经对相关费用进行了报销处理,则这无疑是违背规定,甚至涉及
非法行为。
因此,在受害者得到法律赋予的
赔偿款之后,上述报销款项应当依法被收缴并上交给国家财政部门。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