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增值税专票中,无法进行抵扣的项目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用于实行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收项目所购置的物资、提供的劳动、接受的服务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次是对于免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再者就是针对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买行为;
最后是与企业销售行为无关的内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设施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