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首先,依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者在办理
离职手续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只须在“
试用期内履行通知义务,提前三日申请;若已过试用期,则需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呈”之后,待到所定的
期限届满之际,便可终止与该单位的劳动聘用关系,而用人单位对此亦不得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
其次,对于普通情况下的离职过程而言,按照相关
法规条文以及司法领域的长期实践经验来看,实际上并未明确设定相应的
经济补偿条款,但如出现用人单位有违
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况,劳动者仍有权争取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