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用人单位必须对
劳务派遣用工实行严格的限制措施,即所雇佣的被派遣
劳动者总数不得超出其整体用工量的10%。对于在本文规定实施前已经超额雇佣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言,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调整用工计划,以便在本文规定正式实施后的两年内逐步降低到规定的比例以内。在此期间,公司不允许再新招聘各类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