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在此过程中,若经深化分析与彻底调查,明确被告人的罪行成立且
证据确凿有力,符合
法律制裁条件的,应当立即做出
起诉决定,并向人
民法院正式提出
公诉。在启动公诉程序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需将所有相关的
案卷资料及证据完整地移交至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确保自身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接受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以此来
保证他们在特定期限内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
逮捕,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实施逮捕之后,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并非取代逮捕,而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即便在实施逮捕之后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仍有必要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有力,符合起诉的各项标准。总而言之,逮捕后的取保候审并不能豁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职责。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无论是采取逮捕还是取保候审等措施,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以确定是否应该发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