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所揭示的那样,
聚众斗殴罪实质上归类于一种
共同犯罪现象。在这类
犯罪场景之中,倘若有个别人员积极地充当了整个
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那么这些人便可被视为
主犯。反之,若有他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仅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那么这些人则可能被判定为
从犯。根据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认定为主犯的人,应当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
犯罪行为予以定罪和惩罚。这也就意味着主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更为严重,因其在犯罪的策划与执行层面上都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再者,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
处罚。这就意味着,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次要,因此在
量刑时会适当考虑给予从轻处理。然而,在实际的聚众斗殴罪事件中,究竟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如果确实存在着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那么这些人理应被认定为主犯。而对于那些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的人,则可能被判定为从犯。最后的判决结果,自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来作出准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