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贵公司在
试用期结束后认为您不具备胜任该岗位的能力而决定予以解雇,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合法合规的,无需向您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试用期期间所产生的薪酬也应当由您承担。
其次,若贵公司并未与您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仅将试用期纳入其中进行了单独约定,那么这样的做法显然违反了相关
法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此种情况下约定的试用期实际上应当被视为固定期限合同。在此期间,您有权要求获得正式员工在正式合同期内所享有的薪资待遇,而非仅仅局限于试用期的薪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