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处于哺乳期间不满一岁的有婴儿的女性员工来说,其雇主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她们进行夜间
加班。
为了维护此类员工的权益和考虑到其特殊需求,用人单位需确保每日的劳动时间内有至少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给这些处在妊娠期的女性员工使用。
另一方面,若女员工的产下的孩子是双胞胎甚至多胞胎,那么每位新生儿每天增加的哺乳时间也应相应地提高,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充分的照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