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工作调动时,必须确保员工的服务期得以连续性地计算。当用工单位以组织
委派或任命的方式为
劳动者安排新的岗位时,若原就业单位未能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那么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劳动者有权与新的雇主
解除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若劳动者要求将在原就业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计入新的雇佣期间,人
民法院理应对此予以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