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这二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到,它们所涉及的
责任主体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在产品责任方面,其
责任人仅仅局限于生产商和零售商,通常情况下与这些厂商的雇员并无关联;
然而,就产品质量责任而言,除生产方及销售商以外,对于产品质量负有的
直接责任的个人亦成为责任主体之列。
此外,这两种责任制度的责任范围也是各具特色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它们分别产生责任的时间节点也有所不同。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