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需支付相应的
诉讼费用。
其中,关于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通常情况下由发起该
诉讼的
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受理其案件之后进行预先支付,待案件审理完毕、判决结果公布后,将由
胜诉方或者部分胜诉方承担此项费用。若为部分胜诉,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
诉讼费用的缴纳比例进行划分,并在
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记载。而对于
保险纠纷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其具体数额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金额,具体标准如下所示:当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时,每宗案件应缴纳50元;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与10万元之间时,按照2.5%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与20万元之间时,按照2%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20万元与50万元之间时,按照1.5%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50万元与100万元之间时,按照1%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0万元与200万元之间时,按照0.9%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200万元与500万元之间时,按照0.8%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500万元与1000万元之间时,按照0.7%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万元与2000万元之间时,按照0.6%的比例缴纳;当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时,按照0.5%的比例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