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监护人能否在子女六个月大之时
提出离婚之诉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常情况下,当新生儿六个月大之时,母亲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而父亲却无法提出相同的要求,除非经由人
民法院慎重考虑并确认存在确实必要受理父亲
离婚请求之日起,方可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有其适用价值,对于无论是
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母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均不应受此条件所限。
通常而言,母方在此关键时期内提出的离婚请求,多数源自特定紧急或重大的原因,若法院未能迅速受理并审理母方的离婚请求,将对妇女、胎儿以及婴儿的身心健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