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从合同对于具备主合同的前提及其有效执行具有高度依赖性,因此从合同又被尊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相较于主合同的显著特性之一便是其附属性质,即从合同无法在无主合同存在和生效的情况下独立存在。
倘若主合同未能成功建立,则从合同亦无法实现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发生转让,相应地从合同亦无法脱离独立存在;
若主合同被宣布为无效或予以撤销,那么从合同也将失去其
法律效力;
最后,当主合同结束其
存续期时,从合同的
有效期也会自然终止。
需要留意的是,主、从合同是相互关联且比较的概念,无法想象没有主合同的情况下还会有从合同的存在,同样的道理,离开了从合同,我们也无法谈论主合同存在的意义。
虽然主合同的存在以及生效状态会对从合同的设立及其有效性产生直接且显著的影响,但是从合同未成功建立或者丧失合法地位,通常不会对主
合同的效力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牵连。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保
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