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系具体是怎样的
鉴于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作为基础才能发挥其功能,因此,我们通常将这类合同称之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重要特性便在于其附属于主合同的关系性质,这是因为它无法在没有主合同的情况下独自存在,只有当主合同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应效力时,从合同才可能因此而产生与之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主合同未能成功订立,则从合同也无法顺利形成;
如果主合同发生转让或者消失,那么相应的从合同也会消失或是成为无意义的文本;
若主合同被宣布无效甚至被撤销,从合同将丧失所有有效的法律力量;
最后,当主合同终止运行时,从合同也会自动终止其所有的代表性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相对性其实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主合同,则不会有从合同;
同样地,没有从合同,也很难定义出主合同到底是什么。
虽然主合同的设立和有效性将对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然而即使从合同没有被正式建立或者已经失效,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主合同本身的效力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联系是如何的
鉴于从合同的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续与生效为依凭,因此,人们常将之称之为“附属合同”。
显著地表现出这一特点的是从合同对于主合同存在及其有效性的高度依赖性,意味着它无法脱离主合同而单独有效成立或生效。
当主合同无法成功签订时,从合同亦随之无法有效设立;
若主合同发生了转让,同样也会导致从合同无法继续独自存在;
更为严重的是,当主合同遭到宣告无效或被裁定撤销时,从合同所有的法律效力将丧失无疑;
在主合同寿终正寝之际,从合同也必定无法逃脱共同消亡的命运。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主、从合同之间的关系并非绝对的,没有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便无从谈起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反之,如果没有从合同,那么主合同也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
纵然主合同的存在及其有效性将会对从合同的形成以及法律效力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但是从合同自身的未能成功订立或失效,一般来说不会对主合同的整体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学者们的共同理解,从合同又称之为“附属合同”,而这种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显然是建立在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与实际实施基础之上的。若主合同未能顺利成立或者遭遇失效,那么从合同则无法独自地存在并且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同时,当主合同受到转让、消失或者被宣布无效等因素的影响时,所有这些情况都会使得从合同需要随之改变或者失去原有的法律效力;最后,倘若主合同业已终止,那么毫无疑问,从合同所包含的相关权利及义务亦将随之终止。总的来说,主从合同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且密不可分的,然而即便从合同出现了某些问题,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主合同的法律效力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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