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我国
回迁安置房被允许买卖,但仍须历经获取
房屋产权证明的程序方可进行交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
以下类型的房产,均不得进行交易:
首先,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如果其在具备相关法定条件上存在瑕疵,则无法顺利实现所有权转移;
其次,司法机关与
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
产权利的情况下,亦不可进行转让操作;
再次,若基于法律或行政规定需要回收土地使用权时,此类房产亦无法进行转让;
此外,房产中原有的共有部分,未经内部所有者本人对该事项作出书面同意前,也不得进行转让;
又次之,权属存在争执的房产,同样无法予以转让;
最后,未能按法定程序办理并获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同样不能够实施转让行为。
另外,法律、
行政法规等一切禁止转让的其他特殊情况,均应遵循此原则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