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主体满足六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即:
受制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变故等无法抵抗的外部因素而使
增值税扣税凭证过期的;
被盗、被抢,或者因为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误送进而导致
逾期的;
因为司法、
行政机关在办理特定事物或是进行检查时临时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使得纳税人难以按时履行申报义务的;
由于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网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在网上收取的认证数据,从而导致
增值税发票超过期限的;
买卖双方由于
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是纳税人改变了税务地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更新并注销旧账户以及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从而使增值税发票超期的;
企业的财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重伤、突然病情严重或者未经许可擅
自离职,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才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超出期限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的其他情况下,该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严格的认证和稽核比较,对于经过比较确认为一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仍可继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