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出现时,双方应当立足实际情况,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展开磋商谈判,寻求相互妥协,从而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类形式。自行和解,顾名思义,即在无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
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前或者争议产生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其职责在于根据相关
法规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
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自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能仅限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断,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如遇仲裁裁决生效后,
被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的情形,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