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并未对
取保候审的通知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取保候审系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是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依据案情实质需要以及
羁押措施是否具有必要而迅速进行审慎判断与研究后所作出的相应决定。一经批准决定取保候审,便会立即通知有关
当事人及其
家属。至于具体的通知时限,则要根据每一个特定案件的实际状况及执法机构的工作效率来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