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守众多条款,其中包括不能擅
自离开其所属住所所在的市或县城,不能和特定人士私下相见或通信联络,以及不得任意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假如有被取保候审者需赴银行办事,他们必须提前确保自己的所有行为均未触犯以上所述的各项规定,如未曾离开过其所属住所所在的市或县城,亦未曾与特定人士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通信联系等。若赴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明令禁止的特定活动范畴,同时也没有违反其他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被取保候审者是有权前去银行的。然而,倘若赴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对
证人作证产生干扰,或者涉嫌毁灭、伪造
证据,那么他们就必须在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之后才能前往银行。总而言之,对于那些被取保候审的人来说,在决定前往银行之前,他们必须确保自身的行为并未
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如果他们的行为存在可能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风险,那么他们就必须在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之后才能前往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