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如若认为有必要对其所拘捕的人员实施
逮捕,则应于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属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此项申请的提出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
犯罪、屡次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天。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构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天之内,必须对该申请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理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关押嫌疑人,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告知相关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满足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的时限应当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直到公安机关向上属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
期限届满为止。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拘留期限将从批准逮捕之日重新计算,直至执行逮捕为止。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之人,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