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三年以及五年期限的书面固有期限劳资合同时,双方商定的
试用期通常将维持六个月不变。考虑到若签署固有期限为三年的
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时,若雇佣方决定不再续订,此时仅需支付给员工包含三个
月工资在内的经济
补助金以示补偿,而无需提供任何其他特殊的解释或缘由便可到期终止不续约。
然而,对于签订五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即便当
劳动者辛勤工作满三年后,倘若雇佣方想要解雇员工,但由于无法设定合法的解职理由与理由条件,因此暂时无法解除至
合同生效期届满前尚未完全结束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从全面均衡的角度考量,签署五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更高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