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报告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
交通意外事故以后,必须立刻向事故发生地点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案件报告。同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务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赔偿款。在车辆发生交能事故后,投保人应当尽速向保险公司
报案,可采取电话形式报案或亲自前往保险公司报案。
二、勘探及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到
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事故现场的勘查和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在交通警察抵达事故现场后,他们会首先进行救援工作,确保伤患得到及时救治,随后便会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定事实真相。对于那些没有逃离现场且无需进行鉴定的普通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尤其会在其中的关键因素得证10日之内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事故,如存在疑点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证明证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5天正式展开鉴定,并在鉴定结束后迅速提出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理赔手续办理
在投保人完成事故
定损并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保险公司核实确认以后的48小时内办理完毕理赔手续。至此,投保人才能够为车辆进行维修,若在此期间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维修车辆,将会引发后续的
法律纠纷。为了厘清维修所需的费用以及相应的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应当出具详尽的车辆定损清单,以此作为其支付赔偿款的依据。
四、签署协议
投保人在对定损清单内容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在回执上签名确认并生效,成为
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凭证。如果对该份清单产生异议,则有权利选择拒绝签收。
五、投保用流程说明
在投保人已经完成维修并且手中持有维修厂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以及
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后,他需按以下步骤进行理赔上报:
1. 将以上所有文件及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2. 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理赔事宜达成共识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支付保险
赔偿金。若保险公司觉得投保人提供的资料不够完善,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可鉴别的最低金额先行赔付。
3. 领取理赔通知单后,再行取走保险金。
4.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两个月内给出理赔通知单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5.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提供的关于
保险事故的相关
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加盖公章。
6. 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给投保人。
7. 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