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上,我们主要需要对以下几种不同情况进行细致区分:
(1)如是从政府机构购买土地并获取
土地出让金票据时。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的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销售自身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时,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销售额应当依据获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期间内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的余额来予以计算确定。
其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不仅不能够进行抵扣,同时也无法通过差额方式来选择税收。
(2)当从其他各位纳税人手中购得土地使用权时。如果能够获得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行认证之后,便可将相应的进项税额正常地进行抵扣。若未能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够确认进项税额。总结来看,自其他纳税人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望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便具备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