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地区的
社保缴费基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策因素等多方面影响而呈现出差异,需要明确的是,本地的社保缴费基数通过与当地的平均
工资数据进行关联得以确立。
具体来说,社保缴费基数是由员工在上一年度从1月份到12月份的所有薪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均总额所确定的。这种确定方式是基于该范围内的所有员工的个人税收情况,一般以年为周期进行变更,确定之后,一年内的
社保基数将保持稳定不变。通常情况下,社保基数的申报与调整将在七月份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本地上一年度已
完税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的月均总额成为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一般而言,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作为社保基数的区间,也就是说当社会平均工资达到1000元的时候,例如缴纳的基数可能会是600元到3000元这个范围内。计算公式一般采用上一年度的个人薪资收入作为
缴纳基数。
(1)如果员工的工资金额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如果员工的工资金额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如果员工的工资金额介于上述两者之间,那么按照实际收入申报。对于工资金额不确定的员工,其社保缴费基数将按照当地劳动
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间隔(例如三月或七月,视地区而定)对基数进行核对和调整,根据新一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社保基数,这时候需要提供工资表等相关财务确认材料。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