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用人单位拒不同意
劳动者之
病假期别,劳动者可考虑实施下列策略:
首先,建议劳动者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向相关领导或人事部门详细说明自身病情以及所需休养时间,以便能够获取用人单位的理解并获得相应批准;
其次,倘若上述协商努力宣告无效,劳动者可以考虑通过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以此形式表达自身立场及诉求。或者,劳动者也有权选择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将会对其病假申请进行相应审核并作出公正裁决;
最后,在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他们亦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咨询律师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与可能采取的维权方式;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对象申请调解。需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在申请病假时务必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各类必要证明文件(例如用人单位指定之
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条、
病历以及就诊票据)。唯有依法呈交具备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病情证明,并遵循规定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后,该病假申请方被视为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如果其仍需治疗休息,即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